【摘要】现如今,巨大自然灾害不断发生,灾害造成的损失也在不断扩大,给各方造成了压力。就当前形势来看,保险业有望试点发行巨灾债券,再保险公司或将率先试点。
有业内人士告诉媒体人,鉴于巨灾债券在我国尚属于新生事物,相关监管制度还未建立,监管部门考虑选择有条件的再保险公司开展试点,或将尝试先在国际资本市场发行巨灾债券,待成熟后再探索在国内资本市场发行的可行性和实践路径。
来自业内人士的消息称,目前中国证券业协会已经和中国保险学会签署协议,成立了专门团队研究巨灾保险的资产证券化问题,下一步将加强该领域研究的实验和推广。其中,巨灾债券将作为切入点,有望率先试点。
随着巨灾损失的日益扩大,如何有效地作好巨灾风险的管理日显重要,巨灾风险证券化便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被建议引入的。巨灾风险证券化可将巨灾保险风险从保险和再保险扩展到资本市场,发挥资本市场分散巨灾风险的作用。从国际巨灾债券、巨灾期货的发展来看,完备成熟、种类齐全的资本市场是实现巨灾风险证券化的重要保障。
其中,巨灾债券作为创新工具,已成为监管部门推进再保险市场全面发展的切入点。自保险新“国十条”提出“加大再保险产品和技术创新力度”后,关于推进巨灾债券出台的呼声日渐高企,被视为再保险创新的重要手段和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有益探索。
有业内人士告诉媒体人,鉴于巨灾债券在我国尚属于新生事物,相关监管制度还未建立,监管部门考虑选择有条件的再保险公司开展试点,或将尝试先在国际资本市场发行巨灾债券,待成熟后再探索在国内资本市场发行的可行性和实践路径。
巨灾债券,顾名思义是指由保险公司(包含再保险公司)或大型企业面向资本市场发行,由债券投资者购买,其本金及利息的偿还由巨灾风险状况决定。其实,从转移巨灾风险等角度来看,巨灾债券与传统再保险本质上存在相同性。主要差异之处在于,巨灾风险的承担者不同。
浅白地说,传统再保险的风险承担者是再保险公司,风险分散能力由再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决定;而巨灾债券的风险承担者是资本市场的债券投资者,风险分散能力受资本市场资金松紧程度和投资者意愿影响。从分散成本还是分散渠道来看,巨灾债券的优势较明显。一来,有利于形成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担机制;二来,可打通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内在联系。
在近日一场“巨灾风险管理与金融创新”论坛上,上海保监局局长裴光表示,上海是全球金融要素市场最齐全的城市之一,随着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不断深入,金融改革创新的不断深化,巨灾风险证券化的外部环境日益成熟。
其所指的外部环境,就包括了上海正在酝酿中的保险交易所。据了解,目前,上海保监局已和上海市金融办一起推动成立了保险交易所的筹备小组,筹备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并进入关键期。保险交易所成立后将打通国内与国际保险市场,建立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连接,推动形成区域性再保险交易、定价中心,成为巨灾保险发展的重要载体。
“巨灾债券在国内的推行可能还需要一个过程,首先要充分掌握国际市场发行巨灾债券的整体流程及监管制度,然后研究在国内发行巨灾债券需要实现的政策突破等。”业内人士表示,目前,传统再保险市场仍是巨灾风险分散的最主要市场,短期内难以替代,巨灾债券等资本市场风险分散工具则是重要的补充,即便是在实践中,大型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也难以完全依靠巨灾债券来分散巨灾风险,而是将其与传统巨灾再保险业务相结合,共同构成巨灾风险保障网。
慧择提示:为了进一步转化巨灾造成的经济损失,更好地保障广大群众的基本生活,巨灾风险证券化被提上日程。不过,目前巨灾风险证券化的监管制度并未建立,因此监管部门希望有条件的再保险公司可以先行试点,从而分散巨灾风险。
有业内人士告诉媒体人,鉴于巨灾债券在我国尚属于新生事物,相关监管制度还未建立,监管部门考虑选择有条件的再保险公司开展试点,或将尝试先在国际资本市场发行巨灾债券,待成熟后再探索在国内资本市场发行的可行性和实践路径。
来自业内人士的消息称,目前中国证券业协会已经和中国保险学会签署协议,成立了专门团队研究巨灾保险的资产证券化问题,下一步将加强该领域研究的实验和推广。其中,巨灾债券将作为切入点,有望率先试点。
随着巨灾损失的日益扩大,如何有效地作好巨灾风险的管理日显重要,巨灾风险证券化便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被建议引入的。巨灾风险证券化可将巨灾保险风险从保险和再保险扩展到资本市场,发挥资本市场分散巨灾风险的作用。从国际巨灾债券、巨灾期货的发展来看,完备成熟、种类齐全的资本市场是实现巨灾风险证券化的重要保障。
其中,巨灾债券作为创新工具,已成为监管部门推进再保险市场全面发展的切入点。自保险新“国十条”提出“加大再保险产品和技术创新力度”后,关于推进巨灾债券出台的呼声日渐高企,被视为再保险创新的重要手段和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有益探索。
有业内人士告诉媒体人,鉴于巨灾债券在我国尚属于新生事物,相关监管制度还未建立,监管部门考虑选择有条件的再保险公司开展试点,或将尝试先在国际资本市场发行巨灾债券,待成熟后再探索在国内资本市场发行的可行性和实践路径。
巨灾债券,顾名思义是指由保险公司(包含再保险公司)或大型企业面向资本市场发行,由债券投资者购买,其本金及利息的偿还由巨灾风险状况决定。其实,从转移巨灾风险等角度来看,巨灾债券与传统再保险本质上存在相同性。主要差异之处在于,巨灾风险的承担者不同。
浅白地说,传统再保险的风险承担者是再保险公司,风险分散能力由再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决定;而巨灾债券的风险承担者是资本市场的债券投资者,风险分散能力受资本市场资金松紧程度和投资者意愿影响。从分散成本还是分散渠道来看,巨灾债券的优势较明显。一来,有利于形成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担机制;二来,可打通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内在联系。
在近日一场“巨灾风险管理与金融创新”论坛上,上海保监局局长裴光表示,上海是全球金融要素市场最齐全的城市之一,随着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不断深入,金融改革创新的不断深化,巨灾风险证券化的外部环境日益成熟。
其所指的外部环境,就包括了上海正在酝酿中的保险交易所。据了解,目前,上海保监局已和上海市金融办一起推动成立了保险交易所的筹备小组,筹备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并进入关键期。保险交易所成立后将打通国内与国际保险市场,建立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连接,推动形成区域性再保险交易、定价中心,成为巨灾保险发展的重要载体。
“巨灾债券在国内的推行可能还需要一个过程,首先要充分掌握国际市场发行巨灾债券的整体流程及监管制度,然后研究在国内发行巨灾债券需要实现的政策突破等。”业内人士表示,目前,传统再保险市场仍是巨灾风险分散的最主要市场,短期内难以替代,巨灾债券等资本市场风险分散工具则是重要的补充,即便是在实践中,大型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也难以完全依靠巨灾债券来分散巨灾风险,而是将其与传统巨灾再保险业务相结合,共同构成巨灾风险保障网。
慧择提示:为了进一步转化巨灾造成的经济损失,更好地保障广大群众的基本生活,巨灾风险证券化被提上日程。不过,目前巨灾风险证券化的监管制度并未建立,因此监管部门希望有条件的再保险公司可以先行试点,从而分散巨灾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