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额又称投保金额,它是指保险人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也是核算保险费的基础。保险金额一般是以发票价值为基础确定,按照国际保险市场习惯,通常按CIF或CIP总值加10%计算;其所加的百分率称为保险加成率,它作为买方的经营管理费用和预期利润加保。在CIF或CIP出口合同中,如买方要求以较高加成率计算保险金额投保,在保险公司同意承保的条件下,卖方也可接受。
如果买方要求保险加成超过10%时,卖方可以接受吗?
答:按国际惯例,保险加成率主要作为买方的预期利润。由于不同货物、不同地区、不同时期的预期利润不一,因此,在洽商交易时,如果买方要求保险加成超过10%时,卖方也可以酌情接受。如果买方要求保险加成率过高,则卖方应同有关保险公司商妥后方可接受。
(二)投保险别
不同的保险险别承保的责任范围不同,保险费也不同。在险别的选择上,既要考虑足够的经济补偿,又要考虑费用支出。按CIF或CIP条件成交时,通常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现行的货物运输的保险险别,并根据商品的特点及风险的程度,由双方约定投保的险别。在双方未约定险别的情况下,按惯例,卖方可按最低险别予以投保。
(三)保险公司和保险条款的约定
进出口货物运输的保险,我国通常采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生效的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但有时国外客户要求以英国伦敦保险人协会的《协会货物条款》为准,我方也可考虑接受。
(四)其他保险事项
在保险条款中,除约定上述主要内容外,关于被保险人、起运地和目的地、检验代理人、保险单证等事项,也应一并予以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