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理算的法律适用
有关共同海损理算的法律适用,《海商法》有两个基本条款,即第203条和第274条。第203条规定:“共同海损理算,适用合同约定的理算规则,合同未约定的,适用本章的规定”。第274条规定:“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律。”前者规定于《海商法》第十章,后者规定于《海商法》第十四章;前者采行的是法律适用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后者采行的是最密切联系原则。
因此,出现共同海损理算的法律适用时,是首先适用前者还是适用后者,按法律适用法的一般原理,应首先适用前者,只有在无前者时,才适用后者。此外,共同海损理算,在此应做广义的理解,即包括共同海损是否成立与成立后共同海损的分摊两个方面,二者都涉及到法律适用。采用同一准据法,有利于共同海损理算的法律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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