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2号:风险责人》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称,保险公司在备案投资能力、开展境外投资等六方面资金运用活动时,必须公开披露风险责任人的相关信息。对此,业内人士表示,曾经作为神秘的险资资管公司,也将浮出水面,巨大保险资金投资去向是哪里,负责资金投资的责任人所有信息,将进行信息披露。
《通知》表示,保险公司开展资金运用活动时,应当公开披露风险责任人的相关信息:备案投资能力;转移投资能力;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开展境外投资;变更风险责任人;基于审慎监管原则要求确定其他风险责任人。风险责任人,是指按照《关于保险机构投资风险责任人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的行政责任人和专业责任人。
业内人士告诉笔者,这里面风险责任人,与以往相比不同的是专业责任人,而专业负责人过去在保险公司里面是没有的,只有行政负责人,就是保险资管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而现在要求有专人负责险资投资运用,而且资金运用责任人需要披露相关信息。
业内人士告诉笔者,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是当前中国保险经营的最大风险。资金规模大,资金运用相对粗放,关联交易多,投资市场风险大。尤其是寿险公司,资产动辄数百亿或上千亿,一两个点就会有几亿甚至数十亿的偏差。相比而言,保障风险相对不大。寿险保障部分占比不高,产险70%多的业务是车险,期限短,偏差不大。保险风险发生的过程缓慢,而投资风险则往往是短时间内爆发。
现在,保监会在不断扩大可投资资产的范围,投资空间越来越大,如扩大保险资产的国际配置空间,允许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等。业内人士表示,监管层是在放开保险投资的前端,但是风险责任制,实际是保监会不断完善制度,用制度管住后端,防范风险。包括近期保监会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保险资产管理产品风险责任人有关事项的通知》都是在用明确的制度管住后端。
“过去险资投资出现风险,监管层只能要求相关机构进行整改或者暂停,与机构有直接关系,但是与实际负责投资的人关系不大。现在风险责任人,就是谁负责哪个项目,必须进行信息披露。”一位保险公司高层告诉笔者,现在制度最终落实到责任人,由责任人的制度执行才会到位,具体的决策是由人做的,如果不落实到责任人,而是一个虚的组织来承担,权责就不匹配。“政策执行后,监管层对保险公司资管公司,资金投向会更全面的了解,具体到哪一笔资金,谁在做投资都会非常清楚。保险公司在选择风险负责人也会更加慎重,最重要的是风险责任人本人在负责投资时,会更加谨慎。”
慧择提示:披露保险资金的运用信息以及保险资金投资负责人的信息,这也是保监会为了保险公司的资金投资更规范合理,也为了更好地管理保险行业而采取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