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在业界被称为28号文的《通知》中明确,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由人社部、财政部统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各地区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的实施办法、各部门的工作方案,连同各类人员视同缴费指数表,在2015年5月底前报人社部、财政部备案。
除原则性规定外,《通知》还对参保范围、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及“中人”的过渡方案等细节予以明确。
其中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是指,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要根据《决定》要求,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008年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确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5省市先期开展试点,但试点情况一直不甚理想。
对于各地区原来开展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政策的,《通知》亦要求其按照《决定》进行调整。妥善处理原有试点政策与《决定》的衔接问题,确保政策统一规范。“各地区开展试点期间的养老保险结余基金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使用,严禁挤占挪用,防止基金资产流失。”
此外,《通知》还要求各地积极创造条件实现省级统筹;确实难以一步到位实现省级统筹的,基金可暂不归集到省级,建立省级基本调剂制度,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孙洁告诉笔者,影响省级统筹的最大障碍是,各地的经济发展差距过大,即便在同一个省份内各地区的经济差距也较大,经济发展的差距带来缴费基数的不同、养老保险待遇确定的不同,也都在不同程度上制约着统筹层次的提高,这是短期内难以弥合的差距。
“另外我国财政政策的分税制改革之后,‘分灶吃饭’的财税体制也影响着实现更高层次统筹的进程,这种体制和制度性的障碍都短期内很难解决。”因此,孙洁认为,一步到位实现省级统筹很难,也不是特别有利,所以政策规定留下了调剂的空间。
慧择提示:“养老并轨”政策虽然是多方面考量下的结果,但是也需要一步步施行,不可能一步到位,总要有一个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