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自治区人社厅发布消息,经人社部、财政部批复,自治区政府同意,我区自2015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这是我区自2005年以来连续第11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据介绍,此次调整的范围为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含按宁党发〔1984〕22号文件规定六十年代精简退职领取生活费的人员、解决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领取待遇的人员、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领取养老待遇人员)。
在调整时,定额调整为按人均绝对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100元。挂钩调整部分,一是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采取分段累加方式调整。缴费年限在15年以内的,每1年每月调整4元,不满15年的按15年计算;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的(不满1年按1年计算),前15年每年每月调整4元,自第16年起,每1年每月调整5元。对因工伤残已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含因企业破产办理退休的5-6级工伤人员),缴费年限不满30年的按30年计算。二是与本人养老金水平挂钩。月养老金水平在1500元以下(含1500元)的按20元调整,1500元至2500元(含2500元)的按30元调整。2500元以上的,在30元的基础上,养老金每增加100元(不满100元的按100元计算),再调整1.5元。
与此同时,还对特定群体适当倾斜。调整后,养老金低于2873元的企业退休军队转业干部调整到2873元。此外,对艰苦边远三类地区(盐池县、同心县、红寺堡区、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和海原县)的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增加养老金5元。
据统计,此次我区符合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共计44.2万人。新调整的养老金及1至3月补发的养老金将于4月随同当月养老金一并发放到企业退休人员手中。
慧择提示:综上可知,近日宁夏有关部门发布文件,要求该地自今年起上调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定额调整部分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另外,宁夏还对特定群体适当倾斜,进一步保障特殊人群的老年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