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今年以来,信托行业发展迅速,各项投资业务均获得了不错的成绩。其中,事务管理信托余额远超融资类及投资类信托,事务管理信托三个季度余额增65%。
事务管理信托前三季度余额增长65%
信托业协会公布的三季度末数据显示,12.94万亿元的信托资产中,按功能划分,事务管理信托的余额已经达到了3.56万亿元,占比为27.46%,与去年年底相比提升了7.76个百分点;而以往主流的融资类和投资类的信托资产的比重则表现不佳:融资类较去年年底下降9.85%,投资类仅增加2.06%。
如果按余额的增长来看,事务管理类信托表现无疑更加显眼:与去年年底相比,三季度末事务管理类信托余额增长约65%,融资类和投资类信托的余额仅增长-5.75%和26.32%。以往不受重视的事务管理类信托今年来规模快速增加,在中国信托业协会专家理事周小明看来,使“信托功能‘三分天下’格局形成”。作为信托服务功能的体现,事务管理信托一向是被业内看好的发展方向。去年以来,多项信托创新业务的出台说明了信托公司加大了在事务管理信托领域的尝试。但是在业内人士看来,目前,推动事务管理信托增长的主要并非上述创新业务。
单一信托通道类业务为主要推手
“事务管理类信托的增长,其一是消费权信托、土地流转信托等方式的创新;其二是单一资金信托通道业务部分信托公司划入事务管理类,依我看,主要原因在于后者。”中部一信托公司中层人士称。
而单一资金信托通道业务之所以能被划入事务管理信托,也与事务管理信托的定义有关。一般来讲,事务管理类信托主要是指委托人交付资金或财产给信托公司,指令信托公司为完成信托目的,从事事务性管理的信托业务。今年以来,不少信托项目风险是由银行等机构过于强势,信托项目中信托公司与合作机构未能厘清风险责任承担主体而产生,据了解,这一风险甚至被部分监管人士认为是信托机构面临的首要风险。随后今年监管机构出台的“99号文”等都对信托公司“通道”业务提出明确风险承担主体的要求。
在今年年中监管层下发的净资本新规的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对信托业务分为事务管理类(通道类)和非事务管理类(非通道类)。其中,通道类业务是指委托人自主决定信托设立、信托财产运用对象、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方式等事宜,自行负责前期尽职调查及存续期信托财产管理,自愿承担信托投资风险,受托人仅负责账户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等事务,不承担积极主动管理职责的信托业务。
“只要信托合同中明确信托公司不是风险承担主体等条款,一般来讲很多都是可以划入事务管理信托。”“我们针对单一信托通道业务在合同中会特别提示,‘本信托为事务管理类信托,委托人自主决定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运用对象、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方式、风险缓释措施的选择等事宜’。” 一位信托公司人士业务部门人士称:“现在很多公司都改成这样写,为了节省净资本也为厘清责任。”
信托服务功能升级仍任重道远
不过,虽然从信托服务功能切入的事务管理信托目前还未成主力,但是从去年以来业内在家族信托、消费信托、土地流转信托等领域的尝试延伸了信托服务的空间。
在土地流转信托中,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即为事务性信托,再辅之以集合或单一资金信托,组成土地流转信托;而在消费信托和家族信托中,主要表现为单一事务管理信托。
而提供配套服务的事务管理信托在很多信托传统业务领域也是重要的转型方向,如目前火热的证券投资信托。普益财富分析师范杰表示,信托制度优势是包括私募机构的其他资管机构难以超越的,是证券投资信托实在的优势,信托公司应该把这种优势发挥到极致,并提供配套服务,即为私募机构提供产品结构设计、产品推介、产品日常事务管理的一揽子服务。
“可以看到,在这类服务上信托公司本身并不主动管理资产,从业务划分上看,属于事务管理类信托。作为信托计划受托人,信托公司应该对私募机构的投资、运作进行实质性监督与审查,防止私募机构有损受益人利益之行为;作为私募机构的服务商,信托公司可以运用自身在基金估值、资金清算、信息披露、持有人会议召集等方面的优势,为私募机构提供高效、优质的外包服务;作为持牌的金融机构,信托公司的经验风格比私募机构稳健,通过对私募机构的监督以及对信托计划的日常管理,可以有效地防范某些风险,降低私募基金的投资风险,使之风险收益属性更符合市场需求。”而其他被业内看好的“通道”业务,如资产证券化业务等,通过提供配套服务来提升竞争力也成为越来越多的信托公司所认可的方向。
但是,发展这一类业务对信托公司的人力、财力提出很高的要求,且在类似服务中信托公司能收取的费用很难以确定。在这一类业务中,信托公司仍处于摸索阶段,业内人士认为,只有将规模做到足够大之后才能实现盈利。
慧择提示:综上可知,今年前三季度事务管理信托余额增长65%,其中单一信托通道类业务为主要推手。此外,信托服务功能正在不断升级,但对于未来的发展仍任重道远。
事务管理信托前三季度余额增长65%
信托业协会公布的三季度末数据显示,12.94万亿元的信托资产中,按功能划分,事务管理信托的余额已经达到了3.56万亿元,占比为27.46%,与去年年底相比提升了7.76个百分点;而以往主流的融资类和投资类的信托资产的比重则表现不佳:融资类较去年年底下降9.85%,投资类仅增加2.06%。
如果按余额的增长来看,事务管理类信托表现无疑更加显眼:与去年年底相比,三季度末事务管理类信托余额增长约65%,融资类和投资类信托的余额仅增长-5.75%和26.32%。以往不受重视的事务管理类信托今年来规模快速增加,在中国信托业协会专家理事周小明看来,使“信托功能‘三分天下’格局形成”。作为信托服务功能的体现,事务管理信托一向是被业内看好的发展方向。去年以来,多项信托创新业务的出台说明了信托公司加大了在事务管理信托领域的尝试。但是在业内人士看来,目前,推动事务管理信托增长的主要并非上述创新业务。
单一信托通道类业务为主要推手
“事务管理类信托的增长,其一是消费权信托、土地流转信托等方式的创新;其二是单一资金信托通道业务部分信托公司划入事务管理类,依我看,主要原因在于后者。”中部一信托公司中层人士称。
而单一资金信托通道业务之所以能被划入事务管理信托,也与事务管理信托的定义有关。一般来讲,事务管理类信托主要是指委托人交付资金或财产给信托公司,指令信托公司为完成信托目的,从事事务性管理的信托业务。今年以来,不少信托项目风险是由银行等机构过于强势,信托项目中信托公司与合作机构未能厘清风险责任承担主体而产生,据了解,这一风险甚至被部分监管人士认为是信托机构面临的首要风险。随后今年监管机构出台的“99号文”等都对信托公司“通道”业务提出明确风险承担主体的要求。
在今年年中监管层下发的净资本新规的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对信托业务分为事务管理类(通道类)和非事务管理类(非通道类)。其中,通道类业务是指委托人自主决定信托设立、信托财产运用对象、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方式等事宜,自行负责前期尽职调查及存续期信托财产管理,自愿承担信托投资风险,受托人仅负责账户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等事务,不承担积极主动管理职责的信托业务。
“只要信托合同中明确信托公司不是风险承担主体等条款,一般来讲很多都是可以划入事务管理信托。”“我们针对单一信托通道业务在合同中会特别提示,‘本信托为事务管理类信托,委托人自主决定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运用对象、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方式、风险缓释措施的选择等事宜’。” 一位信托公司人士业务部门人士称:“现在很多公司都改成这样写,为了节省净资本也为厘清责任。”
信托服务功能升级仍任重道远
不过,虽然从信托服务功能切入的事务管理信托目前还未成主力,但是从去年以来业内在家族信托、消费信托、土地流转信托等领域的尝试延伸了信托服务的空间。
在土地流转信托中,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即为事务性信托,再辅之以集合或单一资金信托,组成土地流转信托;而在消费信托和家族信托中,主要表现为单一事务管理信托。
而提供配套服务的事务管理信托在很多信托传统业务领域也是重要的转型方向,如目前火热的证券投资信托。普益财富分析师范杰表示,信托制度优势是包括私募机构的其他资管机构难以超越的,是证券投资信托实在的优势,信托公司应该把这种优势发挥到极致,并提供配套服务,即为私募机构提供产品结构设计、产品推介、产品日常事务管理的一揽子服务。
“可以看到,在这类服务上信托公司本身并不主动管理资产,从业务划分上看,属于事务管理类信托。作为信托计划受托人,信托公司应该对私募机构的投资、运作进行实质性监督与审查,防止私募机构有损受益人利益之行为;作为私募机构的服务商,信托公司可以运用自身在基金估值、资金清算、信息披露、持有人会议召集等方面的优势,为私募机构提供高效、优质的外包服务;作为持牌的金融机构,信托公司的经验风格比私募机构稳健,通过对私募机构的监督以及对信托计划的日常管理,可以有效地防范某些风险,降低私募基金的投资风险,使之风险收益属性更符合市场需求。”而其他被业内看好的“通道”业务,如资产证券化业务等,通过提供配套服务来提升竞争力也成为越来越多的信托公司所认可的方向。
但是,发展这一类业务对信托公司的人力、财力提出很高的要求,且在类似服务中信托公司能收取的费用很难以确定。在这一类业务中,信托公司仍处于摸索阶段,业内人士认为,只有将规模做到足够大之后才能实现盈利。
慧择提示:综上可知,今年前三季度事务管理信托余额增长65%,其中单一信托通道类业务为主要推手。此外,信托服务功能正在不断升级,但对于未来的发展仍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