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市场监管的目的主要是纠正市场的不足,阻止违法行为的产生。责任保险则是承保致害人(被保险人)对受害人(第三者)依法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那么责任保险与市场监管之间存在何种内在联系?
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在“强化市场行为监管”部分提出“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试行扩大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领域的责任保险,形成风险分担的社会救济机制和专业组织评估、监控风险的市场监督机制”。责任保险与市场监管之间存在何种内在联系?面对我国市场作用的新定位,如何更好地将责任保险机制内嵌入市场监管中?这些问题值得探讨。
我国目前的市场监管模式亟待改变
我国目前的市场监管模式脱胎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时期。其理论基础是党的十四大提出的,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其特点是,以行政监管为主。客观地说,这种以行政监管为主的市场监管模式在过去20多年间,为维护市场秩序稳定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它也暴露出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模式难以持续。由于延续了计划经济时期政府主导的管理理念,政府希望把各方面事情都管起来,深陷大量社会经济事务之中难以抽身,管得越多发现问题越多。二是模式成本极高。由于行政监管需要大量的政府投入,管得越多发现问题越多,问题越多就更要管,使得投入成本不断扩大。三是模式重罚轻赔。由于行政监管主要追究的是行政责任,对于市场主体的行政责任的落实集中在处罚方面,受害方很少能够获得民事经济赔偿,主动维权的意识不强,蕴藏在广大民众中间的社会监督力量难以被激发调动起来。四是模式衍生困局。由于政府介入经济活动的程度过深,冲在了市场的第一线,本应扮演主角的市场主体地位反倒不突出,政府管得越多承担起来的责任越大,市场主体的责任则退居从属位置,对责任缺乏敬畏之心,责任担当意识日益淡薄,企业和民众形成惯性思维,有问题找政府,“企业致害、民众受苦、政府买单”的困局现象屡见不鲜……
慧择提示:综上所述可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市场监管模式暴露出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即模式难以持续、模式成本极高、模式重罚轻赔以及模式衍生困局。面对这种情况,就需要政府大力发展责任保险,提高人们的责任担当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