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失效保单是指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3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超过约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以及效力中止满两年可以终止的保单。清理范围为1999年6月10日以后签发生效、截至2014年6月30日24时,所有缴费期为一年以上的人身保险失效保单。保监会要求各公司要规范清理工作流程,妥善开展失效保单后续服务。
慧择提示:综上可知,中国保监会在开展人身保险失效保单清理专项工作强调失效保单可选择恢复保障,而且要求各大保险公司应当积极参与其中。这些措施将有利于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保险产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