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社厅工伤保险处对外公布了2013年我区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标准。符合此次调整2013年1-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人员每人每月平均增加243元、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人员每人每月平均增加12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每人每月平均增加105元。
此次调整范围为2012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调整时间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其中,符合调整范围的1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265元,2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0元,3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35元,4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20元,在企业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5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5元,6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75元。需要说明的是,伤残津贴实际领取金额若低于2012年6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可先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后,再按此次调整标准调整待遇。
符合调整范围的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按照护理依赖程度,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5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2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90元。
符合调整范围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9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30元。
自治区人社厅工伤保险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截止到2013年底,1-4级工伤职工享受伤残津贴的有2651人,享受生活护理费642人,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2458人。
慧择提示:综上所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依据不同情况、按级别,每人每月增加金额不等的伤残津贴。提高后的待遇标准,追溯至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涉及的提高差额将予以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