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只产品名叫“深圳中金紫阳叁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紫阳叁号”),成立于2012年11月底,基金管理人是深圳中金国电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大多数出事的产品一样,紫阳叁号“看上去很美”。说明书显示,该产品期限仅为一年,如果投资100万-300万元,年化收益率为12%,如果达到300万-600万元,年化收益率则高达14%,并且按季分配。相比之下,信托产品期限通常在2-3年,并且利息按年支付。
从合伙协议书和简要投资说明书来看,紫阳叁号很完美,包括不到抵押率三成的房地产抵押担保、担保公司的连带责任担保以及银行的委托贷款等等。2012年11月中旬,老张认购了紫阳叁号,成为10名有限合伙人之一。
没想到的是,厄运很快开始。仅仅过了一个季度,紫阳叁号便停止支付利息,在开始追偿之后,老张们发现,事情远没有这么简单——紫阳叁号背后存在虚假抵押、虚假宣传、自担保甚至银行飞单等现象,可谓将理财市场上有限合伙基金的乱象推向了极致。
触摸不到的抵押品
根据合伙协议书及产品简要投资说明书,紫阳叁号的募投规模8000万元,投资于山东菏泽市山水林溪项目的后期开发建设。风控措施的头一项,便是融资方提供的土地和带预售房产的评估价值和参考市值达到3.47亿元,土地及带预售房产综合抵押率约为23%。老张的理财经理为这些抵押做了一些尽职调查,打了一圈电话,了解了周边楼盘的价格,按照当时菏泽的销售水平,23%的抵押率也值一亿元左右,他认为这一抵押率还不错。
然而,2013年6月,迟迟未等到二季度利息的老张和其他投资者,与做委托贷款的银行——中国银行深圳福田支行沟通才发现,紫阳叁号根本没有抵押合同,所谓的价值逾3亿、抵押率不超三成的房地产抵押,也根本不存在。
这让老张们目瞪口呆。他们发现,抵押合同在“深圳中金紫阳贰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紫阳贰号”)名下。这是中金国电最早向老张推荐的产品,但是不久中金国电又说贰号很快募满,将成立紫阳叁号,并表示紫阳贰号和叁号投向相同,甚至山水林溪项目的房地产抵押也会放到叁号名下,而将贰号的抵押改成其他资产。
一位法律界人士介绍,正常情况下,委托贷款合同是主合同,抵押合同属于从属合同,后者登记在前者项下,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紫阳叁号成立后,老张和其他投资者也没有进行过抵押的相关调查。“投资人要去银行和国土局查抵押很麻烦,一般基金公司和银行不会同意。”上述理财经理悔不当初,“我们对人性太缺乏了解了,没想到会这样造假。”
实际上,这份合伙协议书上的多条风控措施,后来都没有实现。2013年9月,老张亲赴山东与融资方沟通,发现合同上写着的由紫阳叁号受让95%股权的“股权控制保障措施”也并不存在。此外,紫阳叁号与中国银行福田分行的委托贷款合同显示,委托贷款的借款金额仅有2000万元,这也与合伙协议书上所称募集规模8000万元并不相符。
神秘失踪的担保公司
2013年8月底,紫阳叁号再一次拖欠季度利息。
此时叁号的投资人已开始感到了本息俱损的寒意,但他们想到了风控措施中曾提到的“第三方担保保证”——由“深圳市中融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汇’)”为基金委托贷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心里又怀有一丝侥幸。“当时,中金国电说,中融汇的担保公司注册资金1亿元,银行总授信15亿元,提供担保本息。”老张的理财经理回忆。
然而,投资者发现,这家担保公司已经人去楼空。一位投资人的律师在工商局查询发现,中融汇的注册资金已经于9月下旬向工商机关申请清算,这意味着,中融汇行将解散。而且他们发现,中融汇并没有当初所说的那么多的注册资金和授信。
上述法律人士告知,如果在清算期内债权人不及时进行债权申报,担保公司就能向工商机关申请结业注销。
对此,老张愤愤不平,如果不是律师发现,他们的追偿之路将更加艰险。因为一旦担保公司破产,其债权将转移到担保公司的股东身上,而如果由股东承担责任,就会给还款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首先,股东的偿债能力远弱于一个企业;其次,股东身份或有碍还债,“如果股东移民国外或者在其他省市,可能起诉会很难。”上述法律人士表示。最后,股东的个人资产非常容易转移,通过各种法律程序的处理可以“漂白”资产。
老张认为,担保公司中融汇在这一关键时点上低调地申请清算,有很大的可能性是为了躲避紫阳贰号、叁号约1亿元的债务,不愿意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老张的预感并非空穴来风。在紫阳叁号成立之时,中金国电和紫阳叁号的担保方有相同的股东方,有着“自担保”的嫌疑。深圳市市场监督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工商资料显示,中融汇与中金国电存在关联关系:中融汇的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龚坜鉴,曾是中金国电的股东之一。中金国电成立之初,龚坜鉴以500万元持有中金国电50%的股权。2012年12月12日,中金国电增资,龚坜鉴的股权比例减少到13%。2013年1月23日,龚坜鉴将此股权转让,退出了股份。
“我们觉得,这种关联性,可能导致中融汇和中金国电主观上存在恶意,有相互串通合谋诈骗的嫌疑。”老张的律师在接受新闻媒体者采访时表示。
新闻媒体者就此电话采访了龚坜鉴。在电话中,龚坜鉴表示,中融汇其实早就退出紫阳叁号的担保,原因是中金国电拖欠中融汇的担保费。他说,紫阳叁号和贰号应该在产品成立之初缴付约250万元的担保费,由于中融汇一直没拿到这笔担保费,并且中融汇已无钱为员工发工资,因此在2013年9月申请清算。
2012年9月1日,紫阳叁号以甲方的身份与中融汇签订《保证合同》,这意味着,中融汇在紫阳叁号刚成立时不久即退出担保,龚坜鉴表示,中融汇在退出担保时曾发出过通告。
对此,老张的理财经理表示,从来没有见过这一通告。“即使是真的退出,中金国电作为管理方应该有义务告诉投资者,但他们从来没有通知过我们这件事。”该理财经理说。
实际上,无论退出担保是否真实,中融汇此举已经违背合同。根据《保证合同》,保证为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且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与任何单位和个人签订任何协议而免除其所承担的责任。
不规范风控“埋雷”
究竟是合谋串通还是早已退出,新闻媒体者致电中金国电总经理吴清林,对方以正忙稍后回话为由没有接受采访,之后也没有回电。而新闻媒体者再次致电龚坜鉴,也没有打通电话。
一年的投资期,却给老张带来本息亏损和艰难的追偿,以及无尽的后悔。有限合伙基金“看上去很美”的风控措施,如同连环陷阱,让他们防不胜防。
业内人士认为,实际上,风控措施常常是不规范的有限合伙基金用来麻痹投资者的手段,尤其是其中的委托贷款、抵押以及各种担保方式。没有一定的风险辨识能力,投资者很容易被欺骗。
其中第一大“雷”,便是委托贷款。在现实中,相当一部分不规范有限合伙基金将“委托贷款审批”作为风控措施之一。“主要是为了增信,利用的就是投资者对于银行的高度信任。投资者一听说是银行放款,便觉得银行或多或少会承担责任,但实际上,委托贷款成了做手脚的地方。”一位处理过多起有限合伙基金的律师表示。
投资者想不到的是,作为委贷通道的银行,并没有义务进行审查。“银行只是收取约1%的手续费,只承担通道角色。”上述律师说,“相反,对抵押进行审查的,应该是附有管理责任的有限合伙基金。”
在新闻媒体者获得的与中国银行深圳福田支行签署的委托贷款合同中,第一条总则中写明“委托人(指紫阳叁号)应自行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财务状况、履约能力以及贷款项目、借款用途的可行性、合规性,据此自行决定发放贷款并承担贷款风险。”
“投资者将钱投出去后往往就做了甩手掌柜等着利息,却并没有及时去银行检查各项抵押质押是否到位。”一位国内某大型财富管理公司人士说。部分有限合伙基金趁机做手脚。例如在此案中,审核抵押的责任方应该是中金国电,但中金国电一开始就拿所谓有房地产抵押欺骗叁号投资者,但房地产实际上已经抵押给紫阳贰号了。
上述大型财富管理公司人士表示,正常情况下,如果有限合伙基金运作规范,根本不需要委托贷款,采用托管形式即可,由有限合伙基金进行阶段性的监督资金运作,并通知托管银行打款。
第二大风控“地雷”,便是担保。目前,有限合伙基金提供多项担保,如实际控制人保证、第三方连带担保。上述律师表示,担保本身是为了增强履约能力。然而实际上,在多起有限合伙纠纷中,都出现同一事实——担保方根本没有履约能力,或者很容易将资产剥离,导致自己丧失履约能力。
业内人士透露,目前,担保公司分为融资性担保公司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其中,融资性担保公司需要监管部门发放牌照。大多数不规范的担保公司属于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只需走普通的工商登记程序,没有标准和条件,成立和清算方便。在本案中,中融汇即属于非融资性担保公司。
业内人士认为,担保公司也是金融和信用体系的一部分,不能随便成立和开展业务,应该纳入一定的监管体系,进行深度监管。“如果没有监管,担保措施可能失效,而担保本来就是为了增加合同履约能力的信用增级手段,如果监管不到位,很多担保公司没有履约能力,不利于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甚至可能会成为某些人进行诈骗的手段。”上述律师说。
2013年11月底,紫阳叁号到期,老张们没有拿到本金和利息。现在,半年多过去了,中金国电也没有主动联系过投资者。目前,老张们已向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报案。老张传来的文件显示,2014年3月4日,福田分局以“吴清林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进行立案侦查。
慧择提示:据有关人士表示,非融资性的担保公司缺乏监管,部分担保公司甚至连注册资金都来自于过桥资金,完全没有担保能力。许多有限合伙基金中的担保公司都是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者往往没有能力和意识进行辨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