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保险不像到市场买菜,那么如何能够使买保险明白、放心呢?有七个注意的地方。第一、要挑选一个合格的保险营销人员为您提供保险服务。您对保险往往知之不多,因此非常需要一个保险专业人员为您提供保前、保中、保后的全方位服务。人们一生难免会碰到各种风险,诸如家庭财产难免会遭受盗窃、火灾、雷击等各种天灾人祸,各个年龄阶段的人都会有生、老、病、死的自然过程。这就需要根据您在家庭中的地位、责任、作用以及经济贡献如何来估算您将面临的各种风险。例如家庭财产、车辆遭受毁损后的重置费用;对社会公众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生活中的医疗费用、子女教育费用、个人的养老费用等等,以上这些都是您所需要的保险需求。此外,还要考虑每一时期因家庭结构、经济收入变化而出现的保费负担能力的变化。所有这些,需要有一个专业的保险人员为您“度身裁衣”地考虑应该参加那一种保险,需要投保多少保险金额,每一时期将要支付多少保险费,什么时候需要调整保险内容、保险金额……,如此等等,编织成一张“合身”的保险安全网,使您终身有靠。一个优秀的“保险顾问”可以为您宣传保险知识,解释保险条款,点评保险产品,分析个人财务状况,传播专业概念并能提供各种专业服务,如签约、保全、理赔等等。如何挑选一个合格的“保险顾问”?首先,他必须经过考试合格领到过中国保监会监制的新版《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其次,他要诚实可靠和有责任心,能够自觉遵守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制订的“上海市保险代理人执业守则和职业道德十条规定”。
这里需要提醒广大市民,目前市场上已经出现一些不法分子在印制假名片冒充保险代理人进行招摇撞骗;还有一些代理人授意未经考试合格人员挂靠在其名下,非法展业,抽头获利。这些行为都会损害投保人的权益,希望您多加注意。为了保护您的权益,在接受保险营销人员服务时,务必要向其索取名片并验看其是否备带新版的《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核对名片与《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上号码是否相符,必要时,要根据名片上电话向保险公司或保险同业公会查证。
第二、要注意挑选一家合适的保险公司结成保险伙伴。上海现在已有20多家保险公司可以供您选择。在选择保险公司前,必须对这家公司的信誉等情况有所了解。因为每一家公司的资本结构、经营理念、经营专长、人员素质、服务质量、工作效率、供应的品种各有特色,这就要求您在投保前作一些比较后再作取舍。买保险不同于买一件衣服或一套家具,一般对买来的衣服或家具如果事后感到不中意,就可以不穿不用,或送给他人,而保险却不能转让,特别是买下某一家公司的长期性寿险,就结成了终身伴侣,不能轻易改变关系,中途如果发现那家保险公司的保险不尽适合自己的需要,结果是不退心里感到难受,退了经济上损失严重。所以挑选保险公司必须慎重,不要光听别人的宣传介绍,不要买人情保单,更不能心血来潮轻举妄动。一家合适的保险公司将会使您终身受益,所以买保险一定要经过慎重考虑,货比三家再作决定。
第三、要不耻下问挑选好适合自己需要的保险品种。保险花色品种繁多,令人目不暇接、眼花缭乱,一时可能难以确定购买哪种保险。每种保险各有特色,而且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过程中,保险产品还会与海外新兴品种接轨,快速更新换代,例如国内在2年前新出现了投资连结保险和分红保险产品。投保前,应当注意研究保险条款,因为任何保险都不是无所不保的,条款中明确规定了哪些是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哪些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而哪些是作为责任免除的,从中可以明确这种保险能为您提供什么样的保障,然后根据各种保险条款所提供的保险责任选定保险品种,以满足您的保险需求。研究保险条款不仅要了解保险责任和险外责任,还应当了解保险费负担和保险金额情况。保费是多少钱,保险金额是多少,保障范围有多大,可以享受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如万一在海外遇到麻烦是否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得到某种救助,应履行哪些手续等。总之,要经过认真阅读保险条款,在明确各种权利义务的基础上再来挑选适合自己需要的保险品种。
第四、保险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做到诚实无欺。保险合同是一种最大诚信合同,这就要求双方当事人都应诚实守信。就保险公司而言,必须通过口头以及书面材料向投保人正确全面介绍各种产品内容,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中可能取得的利益,不得预测不确定的利益。对投资连结类产品如果用假设收益率来向投保人解释保单价值的累结过程,亦必须书面声明该假设收益率仅仅是假设的,既非用以往业绩为基础,也非对未来收益的预测。保险公司在展业过程中必须向投保人讲清楚各种责任免除事项,尤其要交代清楚中途退保所能领取的现金价值会少于所交保费。要通过各种宣传解释使投保人能够明白买保险放心买保险。就投保人而言,亦必须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对保险公司就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与投保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所提出的口头与书面的询问一定要详尽如实告知。特别对投保单中提出的询问项目一定要如实填报,并且还应在投保单上签章表示确认,如果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还要求被保险人签名认可。如果故意隐瞒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或应提高保险费率的,这将都会影响保单的效力。根据《保险法》第16条规定,投保人不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且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交纳保险费后要及时拿到相关凭证。投保人交纳保险费后都会及时领到保险单与交纳保险费的收据。如果是通过代理人交纳保险费的,就必须在交费前辨明其身份,是否持有中国保监会监制的新版《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同时要向其索取由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费预收收据,不要收取代理人以个人名义出具的收据,待保险费转入保险公司帐户后,保险公司将会另外发给正式收据。因此,为避免个别心术不正的代理人侵吞保费,投保人如果长时间拿不到保险单和正式收据,就应尽快和保险公司取得联系,查询保险费是否已经转入保险公司帐户,是否已经办妥核保与出单手续。当您正式领到保险单与收据后,务必要进行认真审核,如果有错漏之处,可以要求及时更正。核对后确认单证内容无误才可填写保单回执送还保险公司。
第六、保险不同于储蓄,交付的保险费有可能有去无还。买保险主要是买个“太平”,付保费是取得“太平”保障的代价。一般而言,保险后如果您投保的住房、各种车辆、家庭财产,在保险期间都平安无事,或者您为自己或自己的亲属投保旅游保险、航空意外保险或定期寿险亦没有发生保险事故,于是,您的安全目的已经达到,而保险公司亦已经完成提供安全保险的使命。在这种情况下,过去所交的保险费亦就不再返还给您。相反,在保险期间出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就会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这亦是保险与储蓄不同之处。一般而论,我们大家都愿望太平无事并不希望在发生交通等事故后去领取死亡或车辆损失等赔款。正因如此,大家还是乐意让保险费“有去无还”,而不是指望领取赔款或者死亡保险金。
当然有些保险产品亦包含一些储蓄或者投资因素,但是保险毕竟是以保障为主而储蓄或投资仅仅是派生的作用。于是,我们不能把保险完全等同于纯粹的储蓄或投资。亦正因如此,您所交付的保险费并不完全是投资或储蓄,其中有一部分已经“有去无还”不会返还给您。因而在投保前,应当有个思想准备,在短期内退保,将不能领回全部已交的保险费。
确实保险公司会对某些寿险保险费中的储蓄或投资部分给予令人满意的回报率,甚至有些老保单的回报率已经大大高于储蓄利率。但是我们对目前发行的投资连结类的产品亦要有个比较全面的理解,要注意到投资连结只是委托保险操办投资,一般而言,保险公司具有投资专业水平,其所提供投资效益可能高于个别人的投资,但是这里亦存在投资风险,仍然要由投保人自己承担,投保人对此应有风险意识,而不能对投资回报期望过高,更不要受到有些保险宣传上的误导,对未来的投资存在不切实际的过高期望,事实上保险公司亦不可能在投资回报率上会作出不切实际的承诺。正因如此,我们还是要提请大家注意保单条款中有关中途退保的有关规定以及有关分红等的领取办法,以便作出合理的安排。
第七、要善于用好“犹豫期”。目前,大多数寿险公司都给投保人一个“犹豫期”。“犹豫期”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收到保单并书面签收起10天时间。在此期间,投保人承诺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但应退还保单,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应退还全部保险费并不得对此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对于投资连结类产品,如在犹豫期内独立帐户资产价值发生变化,则保险公司只扣减投保人资产价值减少的部分以及变现资产的费用,不得扣减销售保单所发生的佣金和费用。
过了犹豫期退保,保险公司通常要扣除为数较多的费用,因而必须充分利用犹豫期,冷静考虑自己投保的险种、期限、费率,是否合适,如不尽适合自己的意愿,应尽快在犹豫期内与保险公司协商变更或要求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一般投保单或保险条款中都载明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代理人在发送保单时也会对犹豫期内的权利进行说明。通常保险公司一般都是以投保人收到保单时填写的回执日期作为收到保单的日期用以计算犹豫期,也有以邮局投递日期作为依据的。为此,一定要注意在有效期限内行使这个权利。投保人行使此项权利应以书面直接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避免因通过代理人而使自己的权利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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