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恶性肿瘤保险金:如果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太平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终止。 如果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太平按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终止。
原位癌特别保险金:1、如果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合同所定义的原位癌,太平按 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额外给付原位癌特别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 万元,同时项责任终止,但合同继续有效。2、如果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所定义的原位癌,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太平按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原位癌特别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如果身故,太平按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与身故时合同的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的乘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上合同所定义的原位癌或恶性肿瘤的,太平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