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完善新型居民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茂名市从2009起,统一将特殊门诊大额费用纳入居民医保补偿报销范围,茂名特殊门诊报销比例为(特殊病种门诊总费用-自费部分-起付线)×报销比例=应补偿金额。

  从2011年10月起,茂名市医疗报销比例最低为70%,同时扩大特殊门诊病种范围,由原来的6种疾病扩大至21种,肝硬化失代偿、恶性肿瘤、血友病等疾病的门诊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特殊门诊报销比例
  1、起付线
  单一特殊病种门诊费用年内累计达1000元。重性精神疾病门诊费用年内累计达300元。

  2、报销比例
  起付线以上费用按符合补偿范围费用的70%补偿报销。重性精神疾病的报销比例可适当提高。
  计算公式:(特殊病种门诊总费用-自费部分-起付线)×报销比例=应补偿金额。参合人员同时患两种以上特殊病种的,起付线仍按1000元计算。

  3、报销限额
  单一特殊病种门诊费用年累计补偿支付上限为3000元;参保人员同时患两种以上特殊病种的,年累计补偿支付上限为5000元。特殊疾病患者既住院又进行门诊治疗的,住院费用补偿和门诊费用补偿总额年累计限额为当年住院最高补偿限额。在扣除自费项目和起付线后,补偿额低于200元的,按200元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