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病需在门诊进行特殊检查、治疗项目的城镇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产生的药费是可以报销一定比例的。

  一、关于特殊门诊费用的报销程序如下:
  1.特殊疾病参保人员到实行特殊疾病门诊费用联网结算的定点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医保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与定点机构直接刷卡结算。
  2.特殊疾病参保人员在异地发生的由个人现金垫付的医疗费用,请按季将支付审批表、复式处方、检查单、治疗清单、收据等凭证交所在单位审查,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将凭证汇总后报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医保经办机构将应由基保、补保支(赔)付费用拨付给所在单位转交本人或直接拨付到参保人员银行账户。

  二、特殊门诊医疗待遇
  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和药店发生治疗特殊疾病的门诊和购药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合格费用,统筹基金按75%报销。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报销在职职工2000元,最高报销退休职工3000元。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报销限额的部分,补充医疗保险按60%报销,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报销1000元。
  在慢性肾功能衰竭患者门诊透析治疗、肝肾移植术后患者的抗排斥药物门诊治疗、恶性肿瘤和慢性白血病患者的门诊放化疗视同住院,按住院规定报销相关费用。

  三、特殊门诊不予报销的药费有:
  1、对症药品费用和诊疗项目费用;
  2、保目录之外的药品费用和诊疗项目费用;
  3、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4、方或检查、检验结果、发票,票据缺失或相互不一致的费用;
  5、品处方量超过正常使用量的费用;
  6、属于本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