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定病种
由于我国居民医保尚且达不到全覆盖,因此特殊门诊只针对以下特定病种的病人。
第一类:精神疾病:阿尔茨海默病、脑血管所致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躁狂症、抑郁症、双相情感障碍。
第二类: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不全肾病综合症、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斥治疗、慢性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及骨髓增生性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仅限学生儿童)。
第三类:慢性活动性肝炎或肝硬化、甲状腺功能亢进或低下、类风湿关节炎、高血压、肺结核、心脏病(风心病、高心病、冠心病、肺心病)、糖尿病、帕金森氏症、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精神疾病(指焦虑症、强迫症)。
二、特殊门诊办理程序
到医保经办机构领取《特殊疾病门诊审批表》→填写本人申请栏后,根据自己病情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填写病情诊断、治疗项目、检查项目、药品名称(含用法)、预计每月费用及3个月的费用总额,由该医院审批、签署意见并盖章→初次申请门诊特殊疾病,须提供六个月内二级甲等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的检查报告、诊断证明和《特殊疾病门诊审批表》,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审核签字满三个月后带上相关资料到医保经办机构结算。
门诊特殊疾病每3个月办理一次审核,符合第一类病种的门诊特殊疾病每6个月办理一次审核。
三、特殊门诊报销资料
1.《特殊疾病门诊审批表》;
2.《门诊特殊疾病治疗和用药方案更改申请表》(须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公章);
3.财政、税务部门制作或监制的门诊收费专用票据;
4.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的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清单、药品处方、检查报告;
5.审核期内,参保人员如有住院,须提供住院费用明细清单;
6.患者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社会保险卡或参保凭证;
8.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银行的储蓄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