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以及经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文件。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
二、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28日至65周岁。
三、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四、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6零时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标准体7年交保险费+附加金无忧重疾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年度数8或交费年期数9(以较小者为准),本合同中提及的附加金无忧重疾合同是指本合同的附加合同《太平附加金无忧重大疾病保险》。
上述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以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交费方式为基础计算,如果为趸交10则对应趸交标准体保险费率,如果为分期支付则对应年交标准体保险费率。本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对应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率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附加金无忧重疾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以被保险人身故时附加金无忧重疾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率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
2.如果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或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已满18周岁且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
五、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慧择提示:以上就是太平金无忧保险条款内容介绍,消费者在投保前要认真阅读每一条合同条款内容,尤其要注意金无忧保障责任和责任免除条款内容的介绍,在确定自己弄清楚每一条合同内容以后再和太平人寿签订保险合同,因为作为一项长期健康保障方案,太平金无忧保险合同一旦过了犹豫期正式成立就要避免中途退保的情况发生,以免给您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