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进一步明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天安人寿在制定天安人寿健康源条款时力求完善和周详,分别从投保范围、合同构成、犹豫期、保障范围以及责任免除范围等角度出发,为广大投保人带来详细的天安人寿健康源产品投保说明书。
一、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凡出生满28天至60周岁(详见释义),身体健康且符合我们规定的投保条件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二、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三、犹豫期
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您提供10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指您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10日的期间,您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书面提出合同解除申请,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本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保单工本费后退还本保险交纳的保险费。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四、保障范围
1)轻症保障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的专科医生(详见释义)确诊初次发生(详见释义)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详见释义)(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1.首次及第二次发生轻症疾病,每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
2.第三次及以后发生轻症疾病,每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以五次为限。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轻症疾病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详见释义)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2)重症保障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详见释义)(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重大疾病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3)身故或全残保障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身故或身体全残(详见释义),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之前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200%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五、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第1-7项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下列第2-10项情形之一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进入疾病终末期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5.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故意自伤;
9.遗传性疾病(详见释义),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详见释义);
10.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详见释义)。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项情形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项情形发生身体全残、重大疾病、轻症疾病、进入疾病终末期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项、第3-7项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3-10项情形之一发生重大疾病、轻症疾病、进入疾病终末期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慧择提示:以上就是天安人寿健康源条款的主要内容介绍,广大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一定要认真阅读合同上载明的条款内容,对于不明白的地方要及时咨询保险代理人,因为一旦保险合同过了犹豫期正式成立,再选择中途退保往往会带来较高的经济损失。
一、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凡出生满28天至60周岁(详见释义),身体健康且符合我们规定的投保条件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二、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三、犹豫期
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您提供10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指您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10日的期间,您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书面提出合同解除申请,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本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保单工本费后退还本保险交纳的保险费。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四、保障范围
1)轻症保障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的专科医生(详见释义)确诊初次发生(详见释义)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详见释义)(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1.首次及第二次发生轻症疾病,每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
2.第三次及以后发生轻症疾病,每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以五次为限。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轻症疾病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详见释义)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2)重症保障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详见释义)(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重大疾病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3)身故或全残保障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身故或身体全残(详见释义),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之前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200%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五、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第1-7项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下列第2-10项情形之一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进入疾病终末期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5.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故意自伤;
9.遗传性疾病(详见释义),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详见释义);
10.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详见释义)。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项情形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项情形发生身体全残、重大疾病、轻症疾病、进入疾病终末期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项、第3-7项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3-10项情形之一发生重大疾病、轻症疾病、进入疾病终末期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慧择提示:以上就是天安人寿健康源条款的主要内容介绍,广大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一定要认真阅读合同上载明的条款内容,对于不明白的地方要及时咨询保险代理人,因为一旦保险合同过了犹豫期正式成立,再选择中途退保往往会带来较高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