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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次法律的形式对海上保险做了明确规定。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保险法》,这是建国来中国的第一次保险基本法。2002年,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保险法》做了首次修改,并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最新保险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修订通过的。国务院法制办2015年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对保险法进行了修改,新的2015保险法全文共八章一百八十七条,包括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和保险特别法。
2015保险法新增24条,删除1条,修改54条,修改后共9章208条,在内容里,放松管制,改革创新,释放市场发展动力,为保险业创新发展提供法律支持,明确协会及其他市场组织作用,发挥保险社团组织自律和服务功能;加强消费者保护,完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权益保护措施,明确引入保险消费者概念,建立人身保险合同犹豫期法律制度,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完善保险客户信息完整性的规定,完善治理销售误导的执法依据;科学监管,防范风险,推进保险监管现代化,完善以“偿二代”为核心的偿付能力监管法律制度,加强保险公司治理监管,规定重大风险处置提前介入和干预机制,规定重大风险处置提前介入和干预机制;落实责任,加大对保险违法行为打击力度,适度调整罚款幅度,提高违法成本,强化资金运用违法行为处罚措施加规定应受处罚的违法情形等。
慧择提示:最新的2015保险法包括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和保险特别法等内容,此次的修改可以更好的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释放市场发展动力,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保险业创新发展提供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