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财产保险时效:索赔时效
索赔时效就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后,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的有效期限。财产保险索赔时效在法律上列为“消灭时效”。“消灭时效”是指在民事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间内,由于权利人不行使其权利,从而义务人得以免除法律义务的制度,,即超过法律所规定的请示树立存在的期限时,请示权则因逾越时效而消失。财产保险条款对索赔时效一般规定为1年(也有规定为2年或6个月3个月及1个月的)。被保险人从保险财产遭受损失之日起,如果1年内不向保险人申请赔款或不提出必要的单据、证明或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索赔权益。
家庭财产保险时效:追偿时效
追偿时效就是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后,向第三者或责任方进行索赔的有效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国际上公认的《海牙—维斯比国际公约》的规定,追偿时效为1年,即保险人在取得代位求偿权时起,须在1年内向第三者或责任方提出追偿要求,否则也会因逾越时效而作为自愿放弃追偿权益。
家庭财产保险时效:诉讼时效
诉讼指司法机关和案件当事人在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配合下,为解决案件依法定程序所进行的全部活动。诉讼时效就是案件当事人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请示的有效期限。我国的《经济合同法》和《财产保险合同条例》中只对“申请调解或仲裁”作了时效1年的规定,即保险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应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关于诉讼时效则应按照《民法通则》第七章诉讼时效的规定执行。
以上为您介绍的是家庭财险保险时效的相关知识,专家指出,家庭财产保险时效性较强,发生意外后,市民需及时报案,并维护好现场,从而让您的理赔之路更顺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