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旅游保险
险种特色:保费低廉 责任广 保障高 期限灵活 为出游提供保障
北京旅游保险,保险责任: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体残疾时,本公司按京旅游保险《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给付残疾保险金.
北京旅游保险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北京旅游保险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本公司按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付残疾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全数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四、被保险人领取残疾保险金后,北京旅游保险在一百八十日内由于同一原因身故,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后的差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