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年满3周岁至75周岁,身体健康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须由其监护人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证件在境外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支出医疗费及其他费用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 意外伤害保障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直接导致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在事故发生日起失踪,后经人民法院宣告为死亡的,保险人应根据该判决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项的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则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