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适用范围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即行终止。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主合同的生效日或年生效对应日。

意外伤害医疗保额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医疗费时,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给付被保险人医疗保险金的最高保险金额,保险人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支付被保险人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此限额,保险人停止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