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燃气意外保险

民用燃气意外保险卡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人身伤害、家庭财产损失或应负的第三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1、未经有关部门或燃气公司的认可,擅自拆卸、接装或移动燃气设备、私自接装以燃气为能源的生活器具及其他违反有关法规及燃气公司安全使用燃气设备规定的行为;
2、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销售和检验合格的器具、管道及其附属设备;
3、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4、被保险人自杀,但该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6、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7、被保险人酗酒或因精神错乱、失常所致;
8、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物;
9、用于矫形、心理咨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配镜、假眼等)的费用;
10、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2、其它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列明的任何原因。
13、下列家庭财产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1)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2)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3)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
(4)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
(5)无线通讯工具、笔、打火机、手表、各种磁带、磁盘、影音激光盘;
(6)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屋顶的简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与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厕所、围墙、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
(7)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