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车险理赔条例之责任免除
下面是人保车险理赔条例中关于责任免除的规定。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 地震;
(二) 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
(三) 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四) 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五) 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六) 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七) 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车辆;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八) 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保险车辆;
(九) 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人保车险理赔条例之赔偿处理
人保车险理赔条例中对赔偿处理也做出了相信介绍,车主在签订保险合同时需要仔细阅读。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车辆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
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
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或保险车辆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保险人勘验事故各方车辆、核实事故责任,并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第二十二条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保险车辆,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无法重新核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第二十三条 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专修厂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推荐具有保险车辆专修资格的修理厂进行修理;投保人在投保时未选择专修厂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推荐修理资质不低于二级的修理厂进行修理。
第二十四条 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或保险车辆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保险车辆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
保险车辆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
保险车辆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
以上为您介绍的是人保车险理赔条例的相关规定。专家指出,投保者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人保车险理赔条例,明确自己可以获得何种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