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产保险
  企业财产保险是一切工商、建筑、交通运输、饮食服务行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对因火灾及保险单中列明的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引起的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从属或后果损失和与之相关联的费用损失提供经济补偿的财产保险。

保险对象
  企业财产综合保险是我国财产保险业务中的主要险种之一,其适用范围很广,一切工商、建筑、交通、服务企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均可投保企业财产保险,即对一切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均适用。

  1、领有工商营业执照,有健全会计帐册,财务独立,以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为主体的各类企业。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
  3、以人民币投保,愿意接受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的三资企业。
  4、有健全会计帐册的私营企业。

保险范围
  1、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2、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3、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益关系的财产。

非保险范围
  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金银、珠宝、玉器、首饰、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和其它珍贵财物;
  2、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3、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4、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2、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3、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4、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