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扶贫贴息贷款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六发〔2006〕1号文件和市政府2005年第9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大扶贫开发力度,充分发挥扶贫贴息贷款在扶贫工作的作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中国农业银行《扶贫贴息贷款管理实施办法》(银发〔2001〕185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扶贫工作实际,现就加强扶贫贴息贷款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扶贫贴息贷款发放范围。主要用于支持能够带动低收入贫困人口增加收入的种养业、劳动密集型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和市场流通企业,以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规范扶贫贴息贷款项目申报。贷款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县区扶贫办、农业银行同时申报,由所在县区扶贫办和农业银行会同同级财政局,根据项目库和上级银行分配的上报额度按比例筛选项目,提交县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分别报送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和农业银行六安分行。六安开发区(按行政区划)和市属贷款企业由市扶贫办、财政局、农业银行六安分行项目单位开户行按规定直接办理项目申报手续,抄送农业银行六安分行。
农业银行六安分行负责在各县区和市直报送的项目中进行筛选,并会同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共同审查。提交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农业银行六安分行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和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
三、做好扶贫贴息贷款项目确认。扶贫贴息贷款需经扶贫、财政部门在具体项目贷款确认书上盖章确认,方可发放。办理贴息前,农业银行六安分行要将年度扶贫贴息贷款利息补贴结算表和扶贫贴息贷款计划执行情况明细表书面送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审核,经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扶贫办、财政局在扶贫贴息贷款利息补贴结算表上签章予以确认,按当年扶贫贴息贷款实际发放额度予以贴息。
四、加强扶贫贴息贷款项目管理。在扶贫贴息贷款投放前,扶贫部门要按有关规定,与非种养业项目的承贷单位(包括企业、事业)签订扶贫措施协议书,建立落实扶贫措施台帐。凡不履行协议的项目单位,不予贷款贴息支持。各级政府和扶贫、财政、农业等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扶贫贴息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督查,确保项目发挥效益,带动贫困人口脱贫致富。
五、发挥扶贫贴息贷款作用。要加强各级扶贫办项目库建设,及时充实、更新项目库,做到优中选优。要充分发挥扶贫贴息贷款的引导、放大作用,按照“贷得出、收得回、有效益”的原则,向扶贫整村推进工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能人大户及妇女连环脱贫项目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