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金管理和监督办法:
  第二十五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区(县)财政专户,以区(县)为单位核算和管理。区(县)财政部门应设立专门账户,对本区(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转借、挪用和侵占。
  第二十六条市、区(县)财政部门应按劳动保障部门编制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安排资金,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
  第二十七条市、区(县)农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制度。区(县)应按年度编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
  第二十八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应按照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的有关规定保值增值,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其性质和用途。
  第二十九条、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执行和基金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