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妥善解决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养老保险问题,2010年,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了《关于将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允许符合政策规定参保条件的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在本人自愿前提下,通过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养老待遇按照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文件对缴费基数和比例明确规定:“以当时当地对应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为基数,按照当时当地企业和职工的缴费比例执行”。同时,考虑到不同年龄补费参保人员的实际承受能力,豫人社养老〔2010〕11号文件规定,“参保时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从当时当地对应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80%、100%三个档次中自选一个作为补费基数”,“参保时年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的,从当时当地对应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100%两个档次中自选一个作为补费基数”,“参保时不满60周岁的,以当时当地对应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作为补费基数。”由于参保人员年龄不同,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时点不同,所选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档次不同,所以不同人员的缴费数额并不相等,具体缴费数额由当地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计算。总体而言,参保人员选择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档次越低,总体缴费额越少。
河南五七工养老保险待遇计发
(一)符合条件的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参保补费后,达到政策规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参保时已达到或超过政策规定退休年龄的,应一次性补缴满15年。养老金标准按其达到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的计发办法计发,从应缴本金和利息补缴到位的次月起开始发放。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后,我省再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参与调整。
(三)参保补费后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向后顺延缴费至达到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再办理退休手续。参保时从事城镇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按本通知规定补缴至参保当月,从次月起可申请改按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办法向后继续缴费。其中,女性参保人员按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向后继续缴费2年以上的,经本人申请,可以选择在50-55周岁之间办理退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