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1年1月1日起,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照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至100%,由个人根据本人经济状况选择确定;缴费比例调整为20%。
最低缴费基数降低到40%。近年来,虽然各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已降到了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但对于一些困难人员仍然偏高,甚至个别地方出现了断保和退保现象。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解决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困难的实际问题,经过反复测算研究,将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降低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缴费基数范围确定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至100%,由个人根据本人经济状况自主选择确定。考虑到降低最低缴费基数因素,按照国家和各省文件要求,从2011年1月1日起,统一将缴费比例调整为20%。
新的政策规定,切实减轻了城镇个体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负担。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全额缴费,每月需缴571.65元,全年6859.8元。最低缴费基数由60%降低到40%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最低月缴费额由342.99降低到228.66元,年缴费额由4115.88元降低到2743.92元,分别减少114.33元和1371.96元,解决了他们缴费难的问题。按照新的政策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根据本人经济情况,在228.66元至571.65元之间一次性选择确定月缴费基数。由于养老保险实行缴费和养老金水平密切挂钩的政策,因此,个人在选择缴费基数时,应根据自己的承担能力,尽可能选择较高的缴费基数,以利于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时,能够领取较高的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