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调整:
  (一)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具体口径按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调整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计提住房公积金工资总额基数的通知》执行。
  
  (二)各地月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850元;最高不超过苏州市统计局公布的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职工本人月缴存基数超过最高限额的按最高限额计算,不到最高限额的按实计算。月缴存基数最高限额:市区为8600元、张家港市为7300元、常熟市为7200元、昆山市为7500元、吴江市为7700元、太仓市为7600元、吴中区为8000元、相城区为8100元。
  
  (三)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的月缴存基数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机关、事业单位仍为单位和职工各10%;企业仍为单位和职工各8%—12%。企业缴存比例未达到各8%的应调到8%,在各8%—12%幅度未达到12%的,可以继续上调到各12%。
  
  (四)从2008年7月1日起,各缴存单位执行调整后的月缴存基数。对调整当月与7月之间月份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时,应作一次性补缴。
  
  (五)缴存新职工住房补贴的月工资基数同口径调整。
  
  (六)调整工作自即日起开始。通知中未涉及的内容,仍执行原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