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桂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发[2002]12号文、桂政发[2002]49号文规定,2003年9月,经桂林市编委批准成立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心属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管理、授权执法、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经费由财政全额拨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相当正处级事业单位,直属桂林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二、桂林市住房公积金职责:
  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执行情况的报告;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桂林住房公积金内设机构及其职责:
  中心内设机构为办公室、人事教育科、财务科、归集管理科、计划信贷科、法规稽查科、信息管理科及东区、南区、北区3个城区管理部;派出机构为灵川、兴安、全州、灌阳、资源、阳朔、荔浦、平乐、恭城、临桂、永福、龙胜等12个县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四、桂林住房公积金业务概况
  截止2009年底,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达28.44万人,制度覆盖率上升为93.03%;公积金归集额为15.63亿元;发放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7.88亿元,职工支取公积金用于购、建房,还贷等8.07亿元,资金使用率为66.12%;公积金贷款逾期率为0.04%,低于自治区0.05%的控制指标;为全市缴存职工支付年度利息4659.99万元;实现增值收益9861.25万元,从中按规定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5916.75万元,提取城市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1743.61万元。

  五、桂林住房公积金城区管理部
  负责本辖区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取、管理及住房公积金的催缴催建,登记职工个人公积金明细帐,与单位定期对帐;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政策业务咨询;协调归集工作中与区政府、财政的关系;负责登记本辖区其他住房资金明细帐,受理其他住房资金提取审核及验资;受理职工公积金贷款申请,相关贷款资料录入,审核贷款资料,受理提前还贷、撤押、贷款人还款资料变更、对帐等贷后管理;负责本辖区业务电子效能系统录入。
  按照我市市区缴存单位所属城区位置划分,市区各缴存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归集、支取、贷款等业务管理分别由东区、南区和北区管理承办,具体划分为:

  城区管理部负责区域(单位)
  东区管理部:七星区辖区单位、市财政拨款单位
  南区管理部:象山区、雁山区辖区单位
  北区管理部:秀峰区、叠彩区辖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