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户口迁出所在市、县或者处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据第2、3、4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职工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潍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介:
  潍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市政府领导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全额事业单位,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提取、核算和贷款等管理工作。十几年来,中心以住房公积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为宗旨,不断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同时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力度,以严格的管理和优质的服务赢得了政府的信任和人民群众的好评。中心内部设置5个科。分别是:综合科、管理科、贷款科、财会科、监督检查科。
  
  潍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综合科:
  职责:1、协助中心领导组织协调日常工作,督办领导布置的各项工作;
  2、负责政工、人事、宣传、党群、劳动关系管理工作;
  3、负责组织协调中心各项管理制度、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考核兑现工作;
  4、负责中心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文书管理、信息汇总、整理和发布工作;
  5、负责会议、培训、对外宣传和接待的组织安排工作;
  6、负责中心的经费核算、固定资产和办公用品等行政后勤的管理工作;
  7、负责中心所有需要长期保存的档案管理工作;
  8、负责中心所有人员的工资审批、发放、社会保障费用的交纳和管理工作;
  办公地点:文化路439号市财政大楼10层1018室;
  联系电话:0536-8198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