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户口迁出所在市、县或者处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据第2、3、4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职工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绥化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简介:
  绥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03年年初经市政府批准成立,同年7月份筹备组建,2003年11月18日正式挂牌开展工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属绥化市政府,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正处级事业单位,按照“管委会决策,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管理市本级及辖区内10个县市(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主要职责:一是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二是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三是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四是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五是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六是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七是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绥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设五个科室,分别是秘书科、归集管理科、信贷管理科、计划财务审计科和稽查指导科,主要办理公积金帐户设立、缴存、支取、变更和公积金贷款等业务;市管理中心下设肇东、安达、海伦、绥棱、庆安、望奎六个管理部和青冈、明水、兰西三个代办网点,分别负责当地的公积金业务,各管理部和代办网点与市中心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绥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
  地址:中直大街北路128号(建行三楼)
  电话:0455-8216080
  业务信箱:shszfgjj@126.com
  绥化住房公积金网站:www.shj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