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户口迁出所在市、县或者处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据第2、3、4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职工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