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黑龙江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4、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5、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总收入15%的;
  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7、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8、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9、本人及配偶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九种重病、大病的。

  缴存人符合第1、4、5、7、9情形提取公积金的,在个人账户余额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同时提取配偶及同一户口的子女、父母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但必须取得本人书面同意,且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金额。

  缴存人尚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缴存人调离本市,缴存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可以提取或转移到新调入城市。

  缴存人符合一项(指偿还贷款或付房租)或者多项提取条件的可以多次提取,但各次提取行为应间隔一年以上(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黑龙江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

  购、建、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不超过该购、建、修行为发生(以发票或证明文件明示的时间为准)前一个月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且不得超过该行为的实际发生额。其中大修住房已建立公共部位维修基金的,应当使用公共部位维修基金,不足部分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每年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年房租额应提取的公积金额度,即(月房租-月家庭工资总收入×15%)×12,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计入当年累计。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的,提取间隔不得少于一年,且公积金提取额不能超过一年内应还贷款本息额度。

  缴存人在职期间出现死亡或者宣布死亡的,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作为缴存人的合法财产,属于遗产的范畴,按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除销户提取外,其他类型的提取以百元为单位,其余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