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不建不缴、少缴漏缴、挤占挪用资金以及国债资金清收不到位等问题,黑龙江省坚持做到“四个结合”,积极开展专项治理,取得明显成效。
  
  一、是坚持自查自纠与监督检查相结合。
  采取自查自纠、执法检查、边查边改等方式,对违规发放和逾期个人住房贷款、挤占挪用资金、住房公积金空转等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和处置。对不建不缴、少缴,自行归集等损害职工利益的行为,逐一核实,依法催缴、催建,及时化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存在的资金风险问题,维护了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截至目前,全省总计收回违规资金12217.07万元。
  
  二、是坚持整顿作风与提高服务质量相结合。
  广泛开展为民服务宗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加强住房公积金营业大厅等服务窗口建设,在全省大力推行“一站式”服务和窗口化办公,简化办事程序,增设办事服务网点,完善提取和贷款办法,有效解决了住房公积金提取难、贷款难的问题。
  
  三、是坚持解决当前问题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
  在及时查处违规行为、清理回收资金的同时,开展“健全监督管理制度,规范权力运行”调研活动,分析查找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制定《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工作考核管理办法》等规章,健全内控制度,完善对权力和资金运行的监督机制,初步形成了住房公积金内部管理规范、外部监督有力的风险防控体系。
  
  四、是坚持改善民生与服务发展相结合。
  以实现住有所居为目标,实行向弱势群体、中低收入家庭倾斜的政策,加大住房公积金在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中的金融支持力度。制定《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实施意见》,解决了棚户区拆迁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问题,加快了城市棚户区改造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