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公积金贷款额度:
  (一)不得高于按照借款人还贷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月工资总额×(还贷能力系数+借款人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借款人配偶月工资总额×(还贷能力系数+借款人配偶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12(月)×借款年限。还贷能力系数按不同借款期限确定,十年以内(含十年)为35%,十至二十年(含二十年)为40%,二十年至三十年为45%。
  
  (二)不得高于按照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房屋总价款的比例确定的贷款限额。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私产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买住房价款(住房评估价值)的80%;购买危改还迁住房、集资建造住房、公有现住房,以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买住房价款(住房评估价值)或者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的70%。
  
  (三)不得高于按照借款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帐户储存余额的15倍确定的贷款限额,余额不足一万的按一万元计算。(四)贷款最高限额20万元
  
  南京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方案:
  一、10月24日起,恢最高可贷额度,最高贷款额度由20万元/人、40万元/户,恢复为30万元/人、60万元/户。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卖掉名下唯一房产再次购住房,可凭首套房证明,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原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市人均面积的,在原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的情况下,新购住房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已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全部结清贷款本息并卖出唯一住房后,再次购买住房,可凭首套房证明,首付款金额不低于购房总价60%,贷款利率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1倍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