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为鼓励和支持个人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贷款通则》、《大庆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一条借款人具备下列条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人,借款人夫妻双方信用良好,具有按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能力,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公积金缴存条件:
  (1)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日前,个人和所在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2)对我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转业军人、新参加工作人员,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适当放宽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为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从开户日期到缴至日期连续满6个月即可);
  (3)后调入我市工作的职工,如在原工作单位已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已将住房公积金转移到现在工作单位的,由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连续缴存一年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证明(新参加工作的缴存人连续缴存6个月);
  (4)异地缴交住房公积金,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需按照本细则执行,同时持其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不少于十二个月的缴交明细及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样本见附件3)。
  3、具有管理中心认可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相关材料(具体材料要求见附件1、附件2)。
  4、购房时限:
  (1)期房:购房合同日期在一年以内;
  (2)现房:产权证、土地证(以下简称两证)、契税完税证的日期必须都在一年之内;
  (3)离婚过户、夫妻间通过交易过户的,购房时限以首次购房的契税完税证日期为准;
  (4)申请公积金贷款偿还商业住房贷款的,要在商业贷款结清一年之内。
  5、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自住住房,其中一方已经死亡,如需贷款:
  (1)已有两证:必须体现申请人单独所有。
  (2)首付形式:需提供其拥有此房产全部产权的公证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