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保险条款

保障责任

一、住院医疗保险责任
1、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初次罹患疾病,在保险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保险人根据投保人选定的款式,承担住院给付责任。
A款: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在投保时确定的比例的给付保险金。
B款:保险人根据投保人所选定的住院津贴的档次以及被保险人的住院天数给付住院津贴,累计不超过180天。
2、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至保险期满仍未结束,保险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疾病住院治疗最长可至保险期满之日起第30日止,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最长可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止,但累积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

二、女性生育保险责任
投保人可选择投保此项保险责任。即女性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怀孕分娩,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法规的下列费用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1、孕妇孕产期检查费;
2、产妇分娩住院医疗费用(不包括婴儿费用);
3、已婚者由于人工流产、引产等终止妊娠措施而发生的医疗费用。[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