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1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及条件
  1.具有所在市各市区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具有稳定的职业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申请人及所在单位按规定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4.申请人必须是购买自住住房,且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住宅用地,同意以所购住房的全部产权作贷款抵押。
  5.申请人有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20%的资金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

  二、2011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申请贷款额度可参照以下因素计算确定,取最小值:
  1.最高贷款限额为40万元。
  2.申请贷款总额不超过所购住房房价总额的80%。
  3.合同价与评估价值、契税完税计税金额不一致时,按最低的一项计算。
  4.申请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总和的20倍。
  5.月还款额不超过夫妻双方月工资收入的50%。
  6.贷款额度确定后仍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全部价款的,可同时向受委托银行申请商业性贷款。

  三、2011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办理组合贷款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必须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