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统筹医疗保险卡使用须知:
  一、医保卡作为识别参保人员身份和记录个人账户资金的有效凭证,供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和定点药店购药使用。
  
  二、医保卡自参保单位从医保中心领卡之日起15天后自动生效,参保人员在单位领卡时务必向本单位经办人了解清楚医保卡生效时间,并在医保卡持卡人签名处工整地签上自己的中文名字。卡生效后,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和定点药店购药结算时必须刷卡。
  
  三、医保卡的初始密码为123456。参保人员可到医保分中心和已设触摸屏的定点医疗机构或通过16866999语音电话修改密码。如遗忘自己设置的密码,可持医保证和医保卡到所在区医保分中心重置密码。
  
  四、参保人员在使用医保卡时,应输入密码,并向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操作人员出示医保证或特病证。
  
  五、医保卡生效后,个人账户资金将注入医保卡账户,不再打入医保存折。原存折可作为银行储蓄账户继续办理存取款业务,原已注入活期存折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可继续使用,也可到就近的工行网点申请销户。
  
  六、医保卡个人账户只用于医疗消费,不能提取现金,参保人员可到医保分中心和已设触摸屏的定点医疗机构或医保公众服务网站http://www.cqhrss.gov.cn/以及通过16866999语音电话查询个人账户和医疗消费情况。
  
  七、医保卡不慎丢失,应到所在区医保分中心或通过16866999语音电话办理挂失。挂失生效后需要解除挂失的,请持医保证和原医保卡到所在区医保分中心办理解挂手续。
  
  八、医保卡挂失后或卡片损坏无法使用时,请持本人身份证到所在区医保分中心办理补(换)卡的手续,补换卡期间可凭医保证特病证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和定点药店购药。
  
  九、异地安置人员个人账户资金由参保单位提出申请,经医保中心确认后,按年度将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划入单位账户,再由单位转发给每位异地安置人员。
  
  十、医保卡不能弯曲、折叠、刻划,不能接触磁性物体,不能外借、涂改、伪造,参保人员应妥善保管,不得将密码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