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旅游意外保险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旅行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旅游意外保险是指旅行社在组织团队旅游时,为保护旅游者利益,代旅游者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一旦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按合同约定由承保保险公司向旅游者支付保险金的保险行为。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旅游意外保险的赔偿范围
  第四条 旅行社组织团队旅游,必须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第五条 旅行社办理的旅游意外保险的赔偿范围应包括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下列赔偿:
  (一)人身伤亡、急性病死亡引起的赔偿;
  (二)受伤和急性病治疗支出的医药费;
  (三)死亡处理或遗体遣返所需的费用;
  (四)旅游者所携带的行李物品丢失、损坏或被盗所需的赔偿;
  (五)第三责任引起的赔偿。
  入境旅游、国内旅游、处境旅游的旅游意外保险中上述各项赔偿的比例,由旅行社与承保保险公司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