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免除
一、 投保时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曾患有各种器质性心脏病、心律失常或静息心率大于100次/分、高血压Ⅱ期以上、各种血液病、脑血管疾病;
2. 曾患有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慢性阻塞性肺病、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肺气肿、活动性肺结核、尘肺病;
3. 曾患有癫痫、癔病、精神分裂症;
4. 曾确诊为高原肺水肿、高原脑水肿、血压增高明显的高原高血压症、高原心脏病及高原红细胞增多症者;
5. 妊娠超过8周。
二、被保险人在高原期间因下述情形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3. 被保险人在高原期间从事高风险运动,包括但不限于潜水8、滑雪、跳伞、蹦极、攀岩9、探险10、驾驶滑翔机、武术比赛11、摔跤比赛、柔道、拳击、特技表演12、赛马等。
三、被保险人在下述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13期间;
2. 被保险人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14影响期间。
发生上述情形或于上述期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若对被保险人未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费;否则,不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