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原旅游保险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 高原特定疾病3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首次被确诊为急性高原肺水肿并住院7治疗,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40%给付高原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首次被确诊为急性高原脑水肿并住院治疗,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60%给付高原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高原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 高原特定疾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被确诊为高原特定疾病且经医院治疗无效,以此疾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高原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高原特定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