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财产一切险
  一、 产品介绍财产一切险是为工商企业、服务行业、宾馆酒店、写字楼、提供贷款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对财产有权益者提供全面保障的一种综合保险,其责任范围比财产保险广泛。
  二、 保险标的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其他人共有、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其他具有法律上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益关系的财产。
  三、 产品特点
  (一)保障范围全面,列明除外责任,除外责任以外的风险均能得到保障。
  (二)通常规定一定的免赔额。
  四、 承保的主要风险承保除了除外责任以外的一切风险。
  五、 除外责任
  (一)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二)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三)非外力引起机械或电气装置本身的损坏;
  (四)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引起其本身的损失;
  (五)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操作过失造成机械或电气设备损失;
  (六)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七)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
  (八)存放在露天或使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塑料膜或尼龙布等作罩棚或覆盖的保险财产因遭受风、霜、严寒、雨、雪、洪水、冰雹、尘土引起的损失;
  (九)地震、海啸引起损失和费用;
  (十)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以及被保险人的亲友或雇员的偷窃;
  (十一)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公共能源的中断引起的损失,但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中断不在此限;
  (十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十三)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十四)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幅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十五)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但不包括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污染引起的损失;(十六)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六、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保险金额通常根据财产的帐面原值、评估价值或重置价值来确定。保险费为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的乘积。
  七、 保险期限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
  八、赔偿处理
  (一)如果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本公司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1.按受损财产的价值赔偿;
  2.赔付受损财产基本恢复原状的修理、修复费用;
  3.修理、恢复受损财产,使之达到与同类财产基本一致的状况。
  (二)受损财产的赔偿按损失当时的市价计算。市价低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市价计算;市价高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保险金额与市价的比例计算。如本保险所载项目不止一项时,赔款按本规定逐项计算。
  (三)保险项目发生损失后,如本公司按全部损失赔付,其残值应在赔款中扣除,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
   (四)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项目,若发生损失,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五)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可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九、 索赔期限自损失发生之日起,不超过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