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行李遗失保险

承保范围
  兹经双方同意,于要保人投保本公司旅行业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保险契约)后,加缴保险费,投保本旅行业责任保险行李遗失赔偿责任附加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被保险人于本附加条款有效期间内,就其安排旅游行程之旅游团员于旅游期间内,因被保险人之疏忽或过失致旅游团员交运之行李遗失之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对旅游团员负赔偿责任而受赔偿请求时,本公司依本附加条款之约定对被保险人负赔偿之责。

赔偿限额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之赔偿限额每一旅游团员国内及离岛旅游新台币三千五百元、海外旅游新台币七千元,且对于每一旅游团员理赔以一次为限。

名词定义
  本附加条款所使用之名词定义如下:
  一、「交运之行李」:系指已由被保险人或旅游团员委托由大众运输工具单位运送且持有收执凭证之行李。
  二、「行李遗失」:系指旅游团员所搭乘之大众运输工具抵达目的地后四十八小时,尚未领得其交运之行李。

理赔申请文件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应检具下列文件:
  一、理赔申请书。
  二、受托运单位开具行李交运之收执凭证及遗失证明。
  三、旅游团员请求赔偿之证明文件。
 
条款之适用
  本附加条款所记载之事项,如与主保险契约约定牴触时,依本附加条款之约定办理,其他事项仍适用主保险契约之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