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家财险保险条款由总则、保险标的、保障内容、不能获得赔偿的情形、保险期间、保险金额和保险费、免赔额、被保险人和您的义务、索赔申请、赔偿处理、其他事项等组成。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以确定您、被保险人和我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保险标的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可以承保的家庭财产包括被保险人的房屋主体、房屋装修、室内财产及其他经您申请且经我公司书面同意承保的其他家庭财产。
  第三条 请注意,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图表、动植物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三)用于生产经营的财产;
  (四)其他保险单中载明的不属于保障范围的财产;
  (五)其他不属于第二条所列范围的财产。

  保障内容
  第四条 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在保险单载明的地址内由于下列原因发生的损失,我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
  (三)台风、暴风、暴雨、龙卷风、雷击、洪水、冰雹、雪灾、崖崩、冰凌、突发性滑坡、泥石流和自然灾害引起地陷或下沉。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我公司也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