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出台,可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目前它主要包括宅基地规划和计划管理、宅基地审批管理等内容。

  第二章 宅基地规划和计划管理
  第五条 各村应加快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市规划部门应会同建设、国土、发改等部门指导各村的建设规划编制,修订和完善村庄建设规划,并严格监督实施。
  第六条 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逐步缩小农村居民点数量和用地总规模的原则;
  (二)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三)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的原则;
  (四)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原则。
  第七条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不再审批宅基地,应按规划集中兴建村民住宅小区。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第八条 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未利用完以前,不得扩大村庄规模。
  第九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在年度计划指标中分配一定数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并依法逐级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十条 农村村民确需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建设住宅的,应按“占多少垦多少”原则,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验收。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用地者应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并纳入市级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面积限额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
  (二)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占用未利用土地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
  (三)山地丘岭区,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32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64平方米;
  (四)本办法实施前已按村庄规划建设的宅基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64平方米。
  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村,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

  第三章 宅基地审批管理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农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包括男到女家落户),原有宅基地不能解决住房确需分户的;
  (二)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需要调整搬迁的;
  (三)因国家、集体建设项目占用原宅基地需要搬迁的;
  (四)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工、军人、归侨、港澳台同胞等,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农村确无住房的;
  (五)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