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农村宅基地新政策指出,在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前,若满足上海常住户口连续满一年等条件,相关人员可认定应安置人口,同时拆迁范围内应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也属于应安置人口。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规定,动拆迁安置的人口必须在被拆迁房屋处有上海常住户口连续满一年,且在上海无其他住房等符合《办法》规定的标准认定。

  1、应安置人口的认定对象: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上海常住户口连续满一年,在上海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上海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且居住在被拆迁房屋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2、符合特殊情形七种人,可认定为应安置人口:拆迁范围内应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因工作需要调回上海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市外迁回拆迁范围内家中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上海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境)而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上海居民因服刑、被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3、无其他住房的六种人,可认定为应安置人口:有上海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且其父母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户口从被拆迁房屋内迁出,且拆迁时仍处于迁出状态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不包括已在外地结婚的);因应征入伍而注销户口的人员;因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而注销户口的人员;户口不在上海的人员,因结婚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满两年,且其配偶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